(2017)冀092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玉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振兴路6号,联系方式402****。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玉梅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行审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4-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行审2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