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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琼、李金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琼,李金强,乃兰芬,何利西,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5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艳鹏,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晓琼,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李金强,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乃兰芬,女,壮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何利西,男,壮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七社工业区1栋4楼自编408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7478-0。法定代表人:李晓琼。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棠涌西苑南街**号*栋*楼东。投资人:乃三芬。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琼、李金强、乃兰芬、何利西、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晓琼、李金强共同向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利及罚息(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本金,按~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乃兰芬、何利西、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晓琼、李金强、乃兰芬、何利西、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725224.35元,执行费为296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琼、李金强、乃兰芬、何利西、广州市佐岸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强名下粤A×××××、粤A×××××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但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做出变现处理;依法轮候查封乃兰芬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汇新街51号803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琼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中六路13B号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依纱雅龙服饰厂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苑蓝天花语十七街12号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蓝天花语十七街38号房和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中二路36号房屋。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