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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启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启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37号罪犯洪启姜,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侯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启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2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启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00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启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启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启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启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启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