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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勇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39号原告:周勇,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杨,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清水村3组,原告周勇之妻。被告:XX,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