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博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运城市博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乐。被执行人运城市博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娜。关于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博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执621号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