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王大昆刘小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陈超,刘小容,邹兴,张丙武,王大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郑学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诗源、孙峥嵘,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超,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小容,女,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邹兴,男,土家族。被告:张丙武,男,苗族。被告:王大昆,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告陈超、刘小容、邹兴、张丙武、王大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