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强基与张文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强基,张文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34号原告殷强基,男,195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张文丙,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强基与被告张文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崔军虎调解,原告殷强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强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强基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