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宝长、刘宝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长,刘宝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23号申请人刘宝长,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被执行人刘宝仲,男,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刘宝长与刘宝仲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