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联盟村,组织机构代码75683746-8。法定代表人:崔前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前志,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支一路288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5098537-1。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XX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崔前志拥有坐落于铜陵市西湖镇开发区厂房3号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前志所有坐落于铜陵市西湖镇开发区厂房3号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