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字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猛与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字624号原告:王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波,湖北蔡正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方刚,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王猛诉被告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刘建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方刚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2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延未完。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判令被告按借款本金140000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返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方刚辩称: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口头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猛与被告方刚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4日,被告方刚以结婚装修房屋,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王猛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并由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出具借条。当日,原告王猛支付被告方刚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方刚又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王猛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并由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出具借条。当日,原告王猛支付被告方刚借款10000元。2015年2月2日,被告方刚又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王猛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并由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出具借条。当日,原告王猛支付被告方刚借款100000元。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借款共计140000元。事后,原告王猛多次向被告方刚催要借款,被告方刚分文未完。为此,原告王猛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判令被告按借款本金140000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返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的借款属民间借贷,该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方刚应当依法向原告王猛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原告王猛提出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刚向原告王猛出具的三张借款借条上,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因此,原告王猛提出判令被告按借款本金140000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返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刚返还原告王猛借款本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王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