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小平、方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方志锋,毛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平,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方志锋,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毛正良,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与被执行人方志锋、毛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