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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小平、方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方志锋,毛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平,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方志锋,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毛正良,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与被执行人方志锋、毛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