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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与李俊生、佛山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李俊生,佛山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39号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蟒川乡英张村。法定代表人:樊冠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琰,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俊生,系佛山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二座2701房。被告:佛山市昊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二座2701房。法定代表人:李俊生,系董事长。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