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秀标与郭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标,郭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53号原告:徐秀标,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丽,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标诉被告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秀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秀标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