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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陈伟强、龚国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陈伟强,龚国洪,龚容娣,龚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被执行人:陈伟强。被执行人:龚国洪。被执行人:龚容娣。被执行人:龚志辉。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伟强、龚国洪、龚容娣、龚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93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陈伟强应偿还农商银行黄埔支行借款本金271115.49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14日的利息为14680.74元;2016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5%计付);二、龚国洪、龚志辉和龚容娣对陈伟强在前述判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国洪、龚志辉和龚容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伟强追偿。因被执行人陈伟强、龚国洪、龚容娣、龚志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龚志辉与陈伟强名下分别登粤A×××××18号汽粤A×××××27号汽车,粤A×××××27号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龚国洪名下有位于增城市中新镇三迳村新屋路9号房产的线索,本院经向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龚国洪在该局也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对于粤A×××××18号汽车,因车辆下路不明,本院已对车辆的档案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 记 员  刘应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