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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国某等与尹某等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英,国某,徐某,徐某1,尹万芝,张淑芝,尹东明,王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英,住河北省隆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某,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利,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住河北省隆化县。法定代理人:国某(系徐某母亲),住河北省隆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住河北省隆化县。法定代理人:国某(系徐某1母亲),住河北省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万芝,住河北省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芝,住河北省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东明,住河北省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丽,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义(系王丽丽大伯),住河北省隆化县。上诉人徐振英、徐某、徐某1、国某因与被上诉人尹万芝、张淑芝、尹东明、王丽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振英、徐某、徐某1、国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张智慧审判员 祝   宝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