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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与张万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张万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934号原告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吉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军,男,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张忠辉,男,住望奎县。被告张万利,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望奎县。原告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金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