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刘明强、田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05刑申4号刘明强:你因田成、尤京华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朝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中冻结之钱款系你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原判决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依据并确认的70余名投资人的证言、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工商信息材料、涉案资金往来情况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了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田成、尤京华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安联大厦等地,以募集资金为目的成立中金智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智富公司)等公司,并以购买“松江石油”股权为由,通过上述公司向社会发售“中金万顺石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吸收马X、贾XX、徐X等7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其中部分钱款转入案中的他人与刘明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联名账户内现被冻结在案的事实,故原判对涉案钱款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