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何林与才德尔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何林,才德尔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77号原告:吉何林,女,蒙古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才德尔措,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何林与被告才德尔措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何林以被告才德尔措已履行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何林对被告才德尔措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何林撤回对被告才德尔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5元由原告吉何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普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