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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从容、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从容,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蒋从容,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栋21层。法定代表人孙献军。被执行人孙献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鲁维微,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军,男,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011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蒋从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为5087780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蒋从容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蒋从容的书面申请,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为50877807元。被执行人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尚欠申请执行人蒋从容50877807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0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