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艳海与韩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海,韩井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65号原告:徐艳海,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男,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韩井春,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徐艳海诉被告韩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海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朴冠蓉(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