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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艳海与韩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海,韩井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65号原告:徐艳海,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男,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韩井春,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徐艳海诉被告韩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井春的起诉。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海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朴冠蓉(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