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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张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张爱敏,杨桂红,陈彦丽,杨焕英,申玉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875号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冠县商贸东路景盛嘉苑6号楼东6号。法定代表人:孙亚青。被申请人:张爱敏,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杨桂红,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陈彦丽,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杨焕英,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申玉玲,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张爱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PZDM201737150000000195)。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