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春景、孙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景,孙明阳,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春景,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孙明阳,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竹园村西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明阳银行存款20056.58元,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700元,共计91756.5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