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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琪因与被上诉人李孟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琪,李孟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琪,男,194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刁,女,1946年2月15日生,汉族,系王永琪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周,男,1956年8月2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海涛,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琪因与被上诉人李孟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陌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全面审查双方借贷关系情况。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提供不出借款条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不清。李孟周于2012年12月3日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1年底时,王红旭说王永琪让还钱,但是我没有钱,就让王红旭先替我把钱还给王永琪。但其在一审笔录第88页中称2012年6月王永琪带人到家要账时,不知道王红旭已经把钱还了,才答应卖了苹果还钱的。王红旭于2012年12月13日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当年农历二月,王永琪让李孟周还钱,但李孟周住院还不起,李孟周便让自己替他把钱还给王永琪,但在2014年8月18日公安询问笔录中称,王永琪找我要钱,我便找李孟周,但是李孟周的老婆说李去运城住院了,所以我就替李孟周把钱还给了王永琪,两人陈述前后矛盾且两人之间陈述亦存在矛盾。重审时应查清借贷具体情况,王红旭是介绍人还是担保人?王红旭是否归还了借款?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陌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志敏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