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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福诉被告温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福,温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582号原告:王忠福,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温加国,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忠福与被告温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忠福及被告温加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福诉称:2016年4月4日,被告因生活用款,在他处借款16,800元,因承包土地在他处借款35,000元,被告为他出具欠据两张,约定月利率1分,口头约定2016年末还款。逾期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从欠款日期起至还款日期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4月4日欠据两张,用以证明被告温加国欠款的事实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为王志。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欠款本金是35,000元,另外的16,800元是之前欠款的利息,重新出具的欠据;欠款人和担保人的名字均是他签写的,指纹也是他的。被告温加国辩称:欠钱是事实,现在还不上,可以分期还款。被告温加国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之前,被告温加国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在2016年4月4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本金35,000元欠据一张,利息16,800元欠据一张,均约定月利率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据中,欠款人、担保人签名及指纹的印痕均系被告温加国书写。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温加国在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有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忠福欠款本金51,800元,并以本金51,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向原告王忠福支付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温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