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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恢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建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恢940号被罚款人:赖建菊,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郑斌与被执行人赖建菊、衢州市金窝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赖建菊罚款200元,限在2017年7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