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恢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建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恢940号被罚款人:赖建菊,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郑斌与被执行人赖建菊、衢州市金窝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赖建菊罚款200元,限在2017年7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