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志亮与段莉、胡敏、魏成明执行异议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志亮,段莉,胡敏,魏成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志亮,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杨,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莉,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第三人:胡敏,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第三人:魏成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再审申请人杨志亮因与被申请人段莉,原审第三人胡敏、魏成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34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志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 桂 林审判员 蔡 义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文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