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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缪宝梅与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宝梅,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74号原告:缪宝梅,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陆营宁六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志,执行董事。原告缪宝梅与被告江苏茂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缪宝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缪宝梅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宝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缪宝梅负担。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