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庆与刘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庆,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汪庆与刘伟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