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2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与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郑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郑联斌,宜都市微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郑方来,刘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253号之三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0163857K。法定代表人:邢文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渭川、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工业园浙商一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884899073。法定代表人:曹国荣。被告:郑联斌,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宜都市微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王家畈镇大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85469727C。法定代表人:刘凤祥。被告: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3506690D。法定代表人:郑方来。被告:郑方来,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刘凤祥,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郑联斌、被告宜都市微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郑方来、被告刘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305元,减半收取10465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652.50元,由原告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强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袁煜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梦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