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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秀霞与贾党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霞,贾党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038号原告张秀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廷学,男,系张秀霞之夫。被告贾党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绿(禄)云,系被告贾党红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霞与被告贾党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媛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廷学,被告贾党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绿云、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霞诉称,2017年6月5日下午,被告无故到原告家中,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原告打伤,后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大许寨派出所拘留5日。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无奈,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贾党红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的故意,被告争夺铁锹是保障自身不受伤害的自卫行为,太康县公安局对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也是因被告的辱骂行为,不是殴打行为。仅仅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争夺铁锹过程中铁锹打在张秀霞的肩膀上”不能证明一定会致原告受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及伤情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退一步说,假如被告有言语上的过激行为,原告也应采取正确、理性的处理方式及时报警,原告对其自身的伤情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下午6点30分许,被告贾党红因琐事到张秀霞家中对张秀霞进行辱骂,并在贾堂行政村大街上对张秀霞公然辱骂,在张秀霞准备拿铁锹锄贾党红时,贾党红与张秀霞争夺铁锹,争夺过程中打在张秀霞的肩膀上。原告于当天入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2、胸外伤3、左上肢外伤4、右下肢外伤,花去医疗费4708.68元,住院期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9日。原告张秀霞提供有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票据4708.68元。2017年6月9日,太康县公安局对被告贾党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另查明原告张秀霞为农业家庭户口。上述事实有太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秀霞主张住院期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9日,经审查张秀霞每日用药清单,其用药情况自2017年6月12日后均未显示用药,故张秀霞的住院期间应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2日,共计住院8天。本案中张秀霞的损失为:医疗费为4708.68元。张秀霞共计住院8天,原告张秀霞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8天=800元。原告营养费30元×8天=240元,护理费为36848元/年÷365天×8天=807.62元,误工费50元×8天=400元。原告的其他所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6956.3元。本案中被告因琐事前往原告家进行辱骂,在张秀霞准备拿铁锹锄贾党红时,贾党红与张秀霞争夺铁锹,在争夺过程中打在张秀霞的肩膀上,致张秀霞受伤,故被告贾党红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秀霞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张秀霞的损失为6956.3元,被告贾党红赔偿原告张秀霞4173.78元为宜。原、被告其他所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秀霞4173.78元。二、驳回原告张秀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张秀霞负担38元,被告贾党红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