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民初8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杭州其盛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佳泰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其盛纺织有限公司,杭州佳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8647号之一原告:杭州其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北村(东葛自然村)2组。法定代表人:汤春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佳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A4135。法定代表人:宋南南。原告杭州其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其盛)��被告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润)、昆山恒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恒宇)、杭州佳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佳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恒润、昆山恒宇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杭州其盛诉称,2015年1月21日,其根据与苏州恒润之间的购货合同,委托被告杭州佳泰将价值61303.98元的布料送至苏州恒润指定的昆山恒宇处。被告杭州佳泰虽声称已经上述货物送至指定地方,但苏州恒润、昆山恒宇均否认收到该批货物。其认为,其与被告杭州佳泰之间已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杭州佳泰未能将货物送至其指定地方,已构成违约,故应当赔偿其损失,遂诉至法院。被告杭州佳泰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原告的诉请系依据其与被告杭州佳泰之间的运输合同,要求杭州佳泰赔偿其损失,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本案的运输始发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