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168号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13层3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逄大伟,系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直路3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刚。委托代理人孙榕,系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晓辉。委托代理人李玉荣,系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员工。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827元,由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家喜审 判 员 蔡文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