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留安与石家庄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留安,石家庄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57号原告许留安,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50号。原告许留安与被告石家庄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留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留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留安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