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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新兵与曹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兵,曹俊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363号原告李新兵,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冯涛(实习),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乐,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兵诉被告曹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俊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兵撤回对被告曹俊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