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雷波信用卡诈骗、诈骗、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775号罪犯王雷波,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雷波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雷波的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邹城监狱指派杜福起、白霖,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修岗、张洪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王雷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邹城监狱对罪犯王雷波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波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雷波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雷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对罪犯王雷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养恩审判员 李进步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