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照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照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37号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70743J。法定代表人:王鹏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娇,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照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照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