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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宁夏惠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彤,宁夏惠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856号原告:张晓彤,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惠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景墨家园117-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马晓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晓彤与被告宁夏惠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彤负担。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艳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