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平超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92号罪犯吴平超,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平超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并于2016年3月3日送达(2016)闽06刑更第2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平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平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492分,考核期内获表扬2次。罪犯吴平超原判罚金10000元,上次交5000元,本次交5000元;违法所得31000元未交。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平超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平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平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