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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华宏与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宏,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884号原告:张华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0083901890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石桥大厦b座1006-1007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原告张华宏与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华宏于2017年11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华宏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