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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吴桂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吴桂云,李保生,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吴桂云,女,汉族,住所地南宫市。被执行人李保生,男,汉族,住所地南宫市。被执行人河北凤凰种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891905-3。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申请吴桂云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保服务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南房他证房屋他项权证、南宫他项(2014)第01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房屋、土地根本不存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