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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方仕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方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方仕鹏,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0年7月,方仕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破塘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14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9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村道。据方仕鹏陈述,根据镇里的无违建创建要求,已经处置并缴纳了15000元罚款。方仕鹏所占用的149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149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I类基本农田149平方米)。至调查为止,已完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方仕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方仕鹏将非法占用的14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破塘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方仕鹏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13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