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诉被告朱伟、杨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朱伟,杨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初2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6764415941地址:定襄县晋昌镇解放路50号负责人:梁素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伟,单位职工。被告朱伟,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居本县。被告杨云霞,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居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诉被告朱伟、杨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3.3元减半收取174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戎慧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