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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阳市南明区三彩商务管理服务中心、万亚琴经济损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南明区三彩商务管理服务中心,万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三彩商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16号。被执行人万亚琴,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住本市花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万亚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三彩商务管理服务中心人经济损失4273865元,承担执行费45138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帅审判员 黄子飞审判员 闵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