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明波与被执行人陈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波,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石明波,女,彝族,1984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石明波与被执行人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案款(273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