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传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环卫局东侧。法定代表人:彭记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传珍,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高华、谢传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谢传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传珍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费(租金)1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1903元、本案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传珍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