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银光与侯宝平、陈保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光,侯宝平,陈保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321号原告:刘银光。委托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被告:侯宝平。被告:陈保清。原告刘银光与被告侯宝平、陈保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银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刘银光负担。审判员 吴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