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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范忠昌、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范忠昌,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4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武、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忠昌,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黄骅镇前沙洼村。法定代表人:范忠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忠昌、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忠昌、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忠昌、黄骅市延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芊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