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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国生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261号罪犯李国生,男,1965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赣10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单项表扬1次、有效考核积分350分。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但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凌审判员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慧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