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朱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朱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7号。负责人:吴永超,行长。被执行人朱兢,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兢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湖人家中鼎苑2-1号的房地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