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695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敏。委托代理人:曲晓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来自